保定市莲池区贺阳外国语学校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由腾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莲池区民办学校贺阳外国语学校 ,(以下简称学校)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校的名称是保定市莲池区贺阳外国语学校。学校地址: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1956号。
第三条 本校的性质是民办学校,系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。
第四条 本校办学宗旨是:让学生更幸福、让家长更放心、社会更满意。
第五条 学校办学规模是1438人,办学层次是小学教育、普通初级中学教育。
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,办学形式是全日制。
第七条 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保定市莲池区行政审批局,业务主管部门是保定市莲池区教育和体育局。
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和开办资金
第九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腾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,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、审计报告。
第十条 本校开办资金:200万元,出资者为腾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。学校存续期间,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、挪用,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一条 本校设理事会,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等 7 人组成,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学校章程;
(二)审核学校工作活动计划与工作报告;
(三)审核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、预算外经费投入、校舍的新建和修缮等项;
(五)学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;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审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六条 校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本校的分立、合并、变更或终止;
(三)校长聘任与解聘;
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一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 3 人。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在举办者、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。必要时吸收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。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本校的理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本校财务;
(二)对本校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当本校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校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。党组织建立后,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、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,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七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海波。
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学校校长
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,本校校长为孙坤娜,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,具有教师资质。
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活动计划,进行年度工作报告;
(三)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四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管理干部和财务负责人;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(七)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员工;
(八)核定教职员工薪资待遇;
(九)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劳动权益。
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不能担任本校的校长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公安机关通缉的;
(四)不具备校长职业资格的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校长的其他情形。
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
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
民办学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,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、教书育人。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,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、管理权、话语权。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,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在办学过程中加强党的建设,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。
第三十三条 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
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,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。坚持应建必建,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,都要建立党组织,并按期进行换届,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,应组建民办学校联合支部。批准设立后,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、党的工作同步开展,变更、撒并或注销民办学校时,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申请对党组织进行变更或撤销。民办学校党组织关系统一隶属于莲池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。
第三十四条 选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
明确选配标准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按照政治素质过硬、熟悉党建工作,懂教育善管理、有奉献精神的要求,推选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。坚持好干部标准,注重推选党性观念强、专业素质强的“双强型”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。
办学规模大、党员人数多,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,应配备专职副书记。
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对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,确保入心入脑。
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
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。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,办学规摸大、党员人数多的学校,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理事会。稳步推进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学校章程。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管理层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。
第三十六条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,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,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,要征得党组织同意;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,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。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。
第三十七条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
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。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,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,加强党员日常管理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落实好“三会一课”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、党员党性分析、民主评议等制度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重视青年教师入党,注重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,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学科带头人,注意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。从严教育管理党员,引导党员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。设立党员教学管理服务示范岗,推行党员承诺制和党员星级管理,引导他们充分发挥在教书育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。
第三十八条 抓好思想意识工作
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课堂、进头脑。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材、教师、教学体系建设,实施思想政治课“名师工程”,安排政治强、业务精、作风好、综合素质高的教师授课。党组织书记带头讲形势政策课。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,抓好学校教室、寝室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。
重视师德师风建设。将思想政治要求纳入教师日常管理,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、课堂讲授有纪律,引导教师恪守职业道德,自觉为人师表。对个别散布错误言论的教师,党组织要敢抓敢管。
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。配齐配强辅导员、班主任、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,思想政治课教师的平均收入,应不低于学校其他专业教师平均水平。
第三十九条 强化党建工作保障
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务工作部门,按照不少于师生规模的1‰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,确保党建工作有人管、有人抓。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,按照党员人均每年不少于150元列支。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四十条 本校经费来源:
(一)开办资金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捐赠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扣除相关法律规定额定后可以分红。
第四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四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五条 本校按照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公司法》的有关规定,自觉接受业务审批机关,管理、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四十六条 本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八章 变更、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四十七条 本校的分立、合并及终止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;学校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理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;学校的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等事项的变更,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;学校理事长、理事变更、修改招生简章和广告、修改章程,应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第四十八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二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(三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,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。
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时,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。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:
(一)应退受教育者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(二)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(三)偿还其他债务。
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第五十一条 本校终止时,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,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二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制定,报审批机关备案,向社会公示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,由举办者(理事长)召开理事会,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重新备案后向社会公示。